明年起我省换发全国统一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
本报讯(张祝钦)日前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印发《河北省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管理暂行办法》发出通知要求:从2011年1月1日起,停止发放原《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》,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。
据介绍,统一样式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,劳动者可凭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*策。
全国统一样式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发放范围包括:进行就业登记、失业登记的劳动者;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。外国人来华就业,台湾、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,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《河北省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,其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,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由劳动者本人保管。劳动者自主创业、灵活就业或失业的,其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由劳动者本人保管。登记失业人员凭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*策和失业保险待遇。